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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帆 《政治与法律》2020,(1):116-127
在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究竟有没有必要设置一些限制权利的基本原则?如果有必要,应当如何建构它们?在这个过程中,人们又会遇到哪些困难?基于法律体系的内部融贯性,这部法律必须认真对待普通民众的基本权利,并且需要设置一种动态的限权原则。这些原则不仅可以有针对性地应对突发事件的自身特质,彰显我国宪法对待权利的基本态度,而且能够满足现代法治对权利与权力之间相互平衡的期许。  相似文献   
2.
This paper aims to analyse whether illegal (corruption) and legal rent extraction (high politicians’ wages) affect electoral outcomes at municipal level. We use an initial sample of 145 Spanish municipalities over 50,000 for two electoral periods: 2004–2007 (before the crisis) and 2008–2011 (during the crisis). Our findings show that neither illegal nor legal rent extraction impact on re-election in non-crisis times. However, we observe that citizens penalize legal rent extraction in the ballots during the crisis. Regarding the economic performanc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 we find that its effect on re-election is important in non-crisis period. Nevertheless, in time of crisis, given that the economic situation is bad in general in the country, voters pay less attention to economic factors and focus on politicians’ behaviour.  相似文献   
3.
孙波 《政治与法律》2021,(1):107-120
目前,我国缺乏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溯及力的法律规定,理论上对备案审查结果是否有溯及力等问题也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撤销的法规嗣后无效,被要求修改或废止的司法解释自议案通过之日起停止施行。此种规定与理论界的认知存在着较大差异,正式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则取消了有关溯及力的内容。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涉及法的一致性、法的安定性、公民和组织的权益、公共利益、信赖利益等多种法益,需要对这些相互之间关系复杂的法益进行综合的衡量。在我国,构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溯及力制度,应以专门且更高级别的文件规定备案审查结果的溯及力问题,对立法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实行备案审查决定上的无差别适用。与此同时,应在衡量法益的基础上赋予“撤销”和“废止”相同的效果,并对基于无效规范所作的司法裁判及其他行为进行效力区分,还应当在比较规范性文件与其所违反的上位法的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的基础上决定溯及力的起点。  相似文献   
4.
刘凯 《政法论坛》2020,(1):62-76
科学化是经济法学科发展的关键。法教义学呈现了法律科学的逻辑性、体系性和可验证性的基本要素,为经济法学的科学化提供了体系化的可能路径。根据法教义学"价值-规范-事实"的研究框架,在价值层面,经济法的社会功能是一种社会对国家经济治理权的想象和期待,旨在以正当、合理的经济介入方式维持和恢复经济系统的良序运行,经济介入的积极形式是培育市场功能条件,消极形式是对经济系统自主运行失序状态的纠正。在规范层面,经济法律规范体系可分解为四组经济法教义学的"理想类型",从而构建起由社会功能、公正优先和法律义务三个要素组成的法律命题体系。在事实层面,经济法应实现立法的体系化与司法的操作化,达成法教义与法治实践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5.
法律文本是通过文字表达立法者意图的产物,是法治国家建立法治秩序的直接甚至惟一的依据。文本的基本要求是惟一性以及文字的清晰和严谨。在法律形成的过程中,对于法律文本中的错误,可以根据立法过程的不同阶段,以不同的方式进行修订、解释和修改。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法律文本及其公布的规定比较简单,需要针对文本形成和公布的不同的阶段加以明确和完善。其内容包括:第一,在国家主席签署前,法律文本应当由立法机关自行撤回勘误处理或修改后按表决文本重新表决处理;第二,在国家主席签署以后,法律文本仅仅涉及一般性的文字的勘误由立法机关通过勘误程序进行修改,涉及对法条意思修改的则需要通过法律修改程序进行修改;第三,媒体公布必须要等权威机关签署公布后才能发布;第四,法律的标准文本公布后,还没有实施的,应当根据法律修改的程序进行。  相似文献   
6.
为了应对海上航道安全威胁,南海各方经过努力形成了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该机制具有一定有效性,但也存在许多局限性,如合作机制的软法性导致遵约和履约行为的非拘束性、合作机制固有的妥协性与弱惩戒性损害其权威性、合作机制的原则性影响权利义务的确定性、合作机制的独立性受限于国际势力干预性,以及合作机制的公共物品属性影响其实效性。这些局限需要南海各方协同以破解制度困境:构建软硬法有机联系的合作法律机制;完善航道安全保障法律机制的内在构成要素;协同努力确保合作法律机制的独立性;强化南海各方有效合作的“选择性诱因”机制。  相似文献   
7.
曾思 《政治与法律》2020,(5):116-130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通过司法解释创造了"债随物走"规则。这一规则在实践中常适用于企业将其重大资产对外投资的交易。现有的相关研究大多认为这一规则是对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的违反,主要以继受人责任和公司分立作为对该规则进行限缩解释的理论基础。针对这一规则,截至2018年9月的全样本实证研究表明,我国法院在企业对外投资情形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有其现实的考虑,其决定性因素包括债权人的类型与新设公司外部投资者的数量。现有相关研究并未意识到这些因素的重要性。与现有理论相比,资产分割理论可以很好地帮助人们分析"债随物走"规则的制度成本与收益,也更契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经验,可以为这一规则未来的适用提供指导。根据法院的判决经验与理论分析,法院应仅在转移资产的企业之债权人明显缺乏自我保护能力,且资产受让公司外部投资者数量较少的情况下适用"债随物走"规则。  相似文献   
8.
李梁 《政法论坛》2021,(1):112-121
我国当前关于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严重滞后,难以满足有效治理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需要,存在主体范围狭窄、行为类型单一、处罚不协调、罪刑阶梯简单等问题,急需改进。在改进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的刑法立法时,应当坚持刑法的明确性原则、法益保护优先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和协调性原则。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职务型传染病防治犯罪刑法立法需要专门化,不但应当将主体调整为国家工作人员,而且将滥用职权纳入行为类型,同时应当从犯罪客观方面和罪过形式两个层次设置三级罪刑阶梯。  相似文献   
9.
中国古代很早便推行社会性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自先秦至明清,法律宣传形式多样,覆盖面广,代有特色,体现了古圣先贤以法治世、以法育民的智慧。有些经验对于当前的普法教育也有值得借鉴的历史意义,如立法贵在简明,便于官吏习法执法、百姓知法守法;首重官吏,次及百姓;法律宣传逐渐制度化、法律化、常态化。  相似文献   
10.
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并由该委员会对法官履职是否构成违法审判提供专业意见,是完善法官惩戒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定位与职能,学界的建议与实际的制度建构并不完全一致。各地在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过程中,因对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导致其处于“无功能”的状态。作为一个全新的制度设计,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鉴的情况下,吸收其有益经验,再根据中国现实国情来建构,是制度建设的有效途径。当前,应根据修订后的我国《法官法》对法官惩戒委员会的相关规定,在明确法官惩戒委员会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在设立主体、委员构成、设立模式上下功夫,并做好与其他职能部门的衔接工作,确保法官惩戒委员会依法建构并保证制度得以顺利运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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